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:
一、将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,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)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:“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,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”
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:“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、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,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,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。”
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、第八项。
二、删去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81号,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)第五条第二款。
三、将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56号,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)第十五条中的“中外合资企业、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”修改为“外商投资企业”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,重新公布。
下一篇: 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
电话:020-8235-9699 / 15071946320 / 13650979166 / 13581333088
邮箱:549672006@qq.com
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105号和安堡商业大厦611-612室
2018-2019 Copyright ©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广东冠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0120533号 技术支持:古柏广告